学者评论|王新宇:包容“熊孩子”是美德也是法律底线
【作者】王新宇,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
自从动车“掌掴”事件之后,有关“熊孩子”出没公共场合的讨论不绝于耳,乃至上升为“厌童”现象的是非之争。对热点事件的关注和讨论,是人的社会本能,因为每个人都可能身陷其中。但在严格意义上,能否包容“熊孩子”在公共场合出没甚至嬉闹和是否“厌童”是两个层面的问题。前者是社会问题,后者则是心理问题。只不过,当带着自己的经验和智识对社会问题给出评论和建议时,会反映出个人的价值判断,某种意义上而言,也是一种自我心理投射。评断如何对待熊孩子,其实也是在评断如何对待幼年的自己,虽然不是每个成年人都有个“熊孩子”,但每个人都曾经是个“熊孩子”。
心理学有一句名言:“幸福的人用童年治愈一生,不幸的人用一生治愈童年”。这句话的深邃之处,在于揭示了童年几乎决定了每个人的一生。按照成长规律,人不可能在母胎里长到18岁才去面对外部世界,童年是人类在外部世界成长的必经阶段。人类低幼年时期对外部世界的感知,会像刻录机一样刻入头脑和潜意识,影响着人的精神和心理。外部世界,是由每一个人参与建构的。如何建构外部世界人的行为准则,是按照年龄或者其他标准分区隔离,还是接纳每一个社会成员、积极营造每个人都能容身其中的社会环境?这不仅是以行为准则为底线来构建基本秩序,还意味着这是在共建每个人的生存环境,故而应该具有“幼吾幼”“老吾老”的道德追求。
“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”,从国际公约到国内立法都把儿童作为保护的对象。把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优先原则,不单单因为儿童是不具备行为能力的群体,需要更多制度倾斜的保护,也是为了保护人类发展最根本的基础。法律既是秩序的基石也是秩序的来源,个体差异、家庭差异、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差异,决定了建构外部世界秩序的基础应该如何取值。取值标准是在人与人交往的行为模式中建立的,如果法律所设定的最低标准是一条不能触碰的道德红线,这条外部世界的道德底线实际上就是成年人之间的相处与交往模式。无论是交通工具、酒店或餐厅、咖啡馆,“熊孩子”都不是独立面对外部世界的主体。一个成年人与“熊孩子”的直接冲突或者任何公共空间以“熊孩子”为判断标准决定其家庭能否入内,都超出了法律所限定的最低道德标准。前者越俎代庖,后者构成直接歧视。一方面教养“熊孩子”是其父母的权利与义务,对“熊孩子”的教诲是其父母的责任;另一方面公共空间拒绝“熊孩子”入内其实是拒绝了一个有“熊孩子”的家庭,实质是对成年人平等交往原则的冒犯。
人类追求平等的制度建构,是从不平等向隔离但平等最终走向平等的。曾经的“隔离但平等”先是解决种族歧视问题,后是解决性别歧视问题,但在规则层面最终都被平等所取代。虽然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依然需要时日,但是人类文明的进程已经推倒“隔离但平等”迈向了追求实质平等阶段。公共空间是人人可以进入的区域,既包括“熊孩子”,也包括携带“熊孩子”的家庭。禁止入内或者单独划设区域,在规则层面上就意味着隔离。需要明确,允许“熊孩子”进入公共空间,是法律底线。
虽然不能对“熊孩子”“熊家长”一概而论地评头论足,但两者确实也都存在。如何教养“熊孩子”既是国家规定的法律义务,也是既生则养的道德要求。但因为差异性的存在,教养的结果必然不会全是言行得体的“乖宝宝”,而公共空间却是每个“熊孩子”必然会出没的地方。意大利著名幼儿教育家蒙台梭利女士在《蒙台梭利早期教育法》中指出:儿童在3-7岁的时候正处于感觉形成的时期,也是身心飞速发展的时期,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开始更加关注周围环境。“就像所有为了生存权而斗争的生物一样,孩子们也会反抗所有冒犯他们的东西”。不被打扰或干扰,是每个人对外部环境的美好追求,但外部环境不同于私人空间,不能把一己偏好或私利当作公共守则或者公共道德底线。尊重儿童成长规律,公共场域内不以己身喜恶利害作为判断标准,与“熊孩子”假以辞色,既是包容也是美德。
(原文刊载于《上海法治报》2023年7月21日B7版“学者评论”)
执行编辑 | 朱非
责任编辑|徐慧
审核|赵月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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